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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黑中刑执减字第43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6-02-19

案件名称

罗奎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黑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罗奎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黑中刑执减字第438号罪犯罗奎,男,1982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出生地黑龙江省宾县,初中文化,现在凤凰山监狱服刑。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3月28日作出了(2007)黑中刑一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罗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于2007年5月10日入监服刑。2009年11月7日经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六个月。2011年11月4日经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五个月。2013年9月24日经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执行机关凤凰山监狱于2015年1月23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罗奎入监后,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和劳动纪律,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考试合格,确有悔罪表现。本院认为,该犯在改造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根据其在服刑改造中的表现情况,及其犯罪的性质、情节、原因、主观恶性大小和判处的刑罚等具体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罗奎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三十日,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刑期自2006年12月10日至2015年2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霍永昌审判员  王 惠审判员  王 勇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辛连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