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刑执字第89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6-27
案件名称
罪犯苏异新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苏异新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宁刑执字第896号罪犯苏异新,男,汉族,大学文化,1963年11月12日出生于江苏省海门市,现在江苏省南京监狱服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4月29日作出(2001)通中刑一初字第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苏异新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苏异新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15763.50元。被告人苏异新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11月29日作出(2001)苏刑终字第19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维持对上诉人苏异新的定罪部分和刑事附带民事部分,以上诉人苏异新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2月20日作出(2004)苏刑执字第30号刑事裁定,将罪犯苏异新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6月2日作出(2006)苏刑执字第0256号刑事裁定,将罪犯苏异新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刑期至2024年12月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本院分别于2008年4月8日、2010年7月20日、2012年10月10日作出(2008)、(2010)、(2012)宁刑执字第1732号、第5615号、第7853号刑事裁定,对罪犯苏异新减去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至2018年12月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执行机关江苏省南京监狱于2014年12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南京监狱以罪犯苏异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2012年以来,罪犯苏异新在服刑期间曾受到一次监狱表扬,一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该犯已缴纳民事赔偿金人民币14000元。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款、物交接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苏异新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苏异新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7年12月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柏 萍审 判 员 何立龙代理审判员 张 倩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周月闻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