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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法执字第26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凡建英与被执行人唐玉华健康权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凡建英,唐玉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法执字第264号申请执行人凡建英。被执行人唐玉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凡建英与被执行人唐玉华健康权纠纷的东安县人民法院(2014)东法民一初字第273号民事判决书中,本院查询到被执行人唐玉华在某某银行有存款。依照申请执行人张光明的申请,本院已扣划被执行人唐玉华在某某银行的账户存款2106.61元。本案现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东安县人民法院(2014)东法民一初字第27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丽红审 判 员  蒋良好代理审判员  滕敏艳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陈雅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