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闵民一(民)初字第932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王玉付与上海益夏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闵民一(民)初字第9322号之一原告王玉付,男,1952年5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委托代理人孙关全,上海默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益夏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玉付与被告上海益夏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与法不悖,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玉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王玉付负担。审 判 长 顾洪磊人民陪审员 林卓作人民陪审员 沈静兴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施凌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