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文执字第32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2-10
案件名称
王某抚养费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孙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威文执字第324号申请执行人王某。被执行人孙某。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孙某抚育费纠纷一案,文登市人民法院(2010)文宋民一初字28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给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被执行人负担执行费5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文登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文宋民一初字第28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晓光审判员 侯德华审判员 张培文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丛山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