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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油民初字第47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杨某某段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油民初字第477号原告:杨某某,女,生于1982年10月16日,汉族。被告:段某,男,生于1982年6月29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被告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的理由正当、合法,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姜 勇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李明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