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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金牛民初字第688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黄某某、邱某某与榆林市志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马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邱某某,马某某,榆林市志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牛民初字第6886号原告黄某某,男,1964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原告邱某某,男,1960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新都区。被告马某某,男,1969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被告榆林市志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法定代表人张子明。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邱某某与被告榆林市志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志明公司)、被告马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某、邱某某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黄某某、邱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1950元,由黄某某、邱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刘康宁代理审判员  刘 洋人民陪审员  陈 吉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冉 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