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崇民初字第92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07
案件名称
左富贵与无锡中房物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左富贵,无锡中房物业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崇民初字第924号原告左富贵。委托代理人杨蓉、汪昰(受左富贵的特别授权委托),甘肃昶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无锡中房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中山路159号705室。法定代表人梁海,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学峰(受无锡中房物业有限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江苏锡惠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左富贵与被告无锡中房物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左富贵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左富贵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左富贵撤回对无锡中房物业有限公司的起诉。诉讼费762元由左富贵负担。审 判 长 肖俊杰人民陪审员 任 洁人民陪审员 胡敏奇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江 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