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大法行执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2-10
案件名称
某市某局与某有限责任公司行政非诉执行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通湖管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某市某局,某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湖南省大通湖管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大法行执字第2-3号申请执行人某市某局。法定代表人肖某某,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男,某市某局某所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代为立案,进行和解,领取执行款物。被执行人某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文某某,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某市某局与某有限责任公司行政非诉执行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1月15日作出(2014)大法破字第4-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宣告被执行人某有限责任公司破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某市某局益(大)人社监决字(2014)1号行政处理决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彬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黄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