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金民初字第188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黄泽印与薛志芬、薛志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泽印,薛志芬,薛志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民初字第1883号原告黄泽印,男,1979年12月25日出生,壮族,住广西柳州市柳南区。被告薛志芬,女,1982年5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广西南宁市。被告薛志生,男,1974年1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广西南宁市。二被告的委托代理人谢仁文,广西万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泽印诉被告薛志芬、薛志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泽印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泽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61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980.5元,由原告黄泽印负担。审 判 长 欧继仲审 判 员 韦 颖人民陪审员 韦庆民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覃明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