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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金民初字第188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黄泽印与薛志芬、薛志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泽印,薛志芬,薛志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民初字第1883号原告黄泽印,男,1979年12月25日出生,壮族,住广西柳州市柳南区。被告薛志芬,女,1982年5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广西南宁市。被告薛志生,男,1974年1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广西南宁市。二被告的委托代理人谢仁文,广西万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泽印诉被告薛志芬、薛志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泽印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泽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61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980.5元,由原告黄泽印负担。审 判 长  欧继仲审 判 员  韦 颖人民陪审员  韦庆民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覃明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