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广商初字第77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东营市跃丰商贸有限公司与安军、任培培、项晓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营市跃丰商贸有限公司,安军,任培培,项晓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广商初字第770号原告:东营市跃丰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洪刚,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爱国,山东良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军。被告:任培培。被告:项晓臣。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营市跃丰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军、任培培、项晓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东营市跃丰商贸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本案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营市跃丰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2元,减半收取301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常兴泉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王婷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