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执行字第133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魏巍与王振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巍,王振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南执行字第1332号申请执行人魏巍,男,1988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枣阳市西城开发区。被执行人王振兵,男,198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魏巍与被执行人王振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生效的泉州仲裁委员会(2014)泉仲字1083号裁决书,于2014年9月9日向被执行人王振兵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王振兵立即支付给申请执行人魏巍人民币3.3万元及利息,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同时承担仲裁费用人民币1600元、申请执行费人民币395元;如逾期未履行的,被执行人应当于2014年9月16日前如实向本院申报财产。但是被执行人未履行还款义务,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在执行过程中,经通知申请执行人到庭,申请执行人未举证被执行人王振兵的财产线索,另被执行人王振兵长期外出,去向不明。同时,本院启动查控程序,查无被执行人王振兵有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的登记信息及银行存款可供执行。本院于2014年11月4日作出决定将被执行人王振兵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申请执行人魏巍于2014年12月6日向本院表示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现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文庆审 判 员 洪长城代理审判员 蔡文鑫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陈晓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