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衙民初字第7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王月妹与刘尚辉同居关系子女抚养、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临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衙民初字第76号原告王某某,女,汉族,1988年6月17日出生。被告刘某某,男,汉族,1982年9月1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刘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2月5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案件宣判前原告可以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王某某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因原告王某某申请撤诉,减半交纳6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炜忠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侯喜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