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迎刑初字第91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弓旭东、张勇等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弓旭东,张勇,李庆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迎刑初字第916号公诉机关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弓旭东,男,1990年1月23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太原���建设南路中正花园小区保安,住太原市迎泽区。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交口市。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5月24日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被逮捕。被告人张勇,男,1982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太原市建设南路中正花园小区保安,住太原市迎泽区。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鸡东县。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5月24日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被逮捕。辩护人李伟红,山西得天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李庆,男,1987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程度,中共党员,太原市建设南路中正花园小区保安,住太原市迎泽区。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阳谷县。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5月24日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被逮捕。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以并迎检刑诉字[2014]第7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弓旭东、张勇、李庆均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1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侯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弓旭东、被告人张勇及其辩护人李伟红、被告人李庆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4月以来,太原市建设南路中正花园小区物业保安队因停车问题与小区业主产生矛盾,同年5月22日22时许,在中正花园小区,被告人弓旭东伙同张勇、李庆手持自制钢锥、改锥将停放在小区通道处的汽车及电动自行车轮胎扎破,致使被害人曹某等八人八辆机动车前后轮胎和四辆电动自行车轮胎被损坏后无法使用,经鉴定,被故意损坏的轮胎价格共计价值人民币6000元。同时还将小区内停放的四辆电动自行车上的电瓶盗走并藏匿于小区门口下水管道内准备销赃,后鉴定,被盗电动自行车电瓶价值共计1772元。该三人行为严重影响小区业主的工作,生活秩序。案发后,电瓶已部分追回,并发还被害人。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被害人报案材料及询问笔录、被告人供述及交代材料、证人证言、书证、辨认笔录、鉴定意见书等相关证据。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弓旭东、张勇、李庆的行为均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弓旭东、张勇、李庆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提起公诉。三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事实均无异议。被告人张勇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希望对被告人张勇从轻处罚,被告人由于各种原因被迫,处理方式不当,主观恶性较小。2、被告人张勇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案发后被告人主动赔偿受害车主,并道歉,出具谅解书,望从轻处罚。3、被告人自愿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希望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以来,太原市建设南路中正花园小区物业保安队因停车问题与小区业主产生矛盾,同年5月22日22时许,在中正花园小区,被告人弓旭东伙同张勇、李庆手持自制钢锥、改锥将停放在小区通道处的汽车及电动自行车轮胎扎破,致使被害人曹某等八人八辆机动车前后轮胎和四辆电动自行车轮胎被损坏后无法使用,经鉴定,被故意损坏的轮胎价格共计价值人民币6000元。同时还将小区内停放的四辆电动自行车上的电瓶盗走并藏匿于小区门口下水管道内准备销赃,后鉴定,被盗电动自行车电瓶价值共计1772元。该三人行为严重影响小区业主的工作,生活秩序。案发后,电瓶已部分追回,并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提供、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被告人弓旭东的供述及交代材料,我是2013年10月份应聘到中正花园。2014年5月初,我们物业保安队和小区正在装修的河北装纱窗的施工队起了冲突,完后就记了仇。之后在2014年5月22日,装纱窗施工队的面包车在小区门口停着。我和郭某商量着打算扎车胎。听贾某1说:“那辆河北施工队的车已经被张勇扎破了。随后我看见拿面包车车胎还是鼓的。我就从抽屉里拿了锥子把后轮胎扎破了。在2014年5月22日19时。张勇和我、李庆等十三四个保安去吃饭。之后我们来到小区西岗亭,张勇就对我和李庆说:“领导让扎轮胎。”我和李庆说明都没说,张勇拿着对讲机说:“监控断了电”,他用对讲机说完,我就看见小区的监控摄像头的灯不亮了。我去小区的东岗亭的抽屉里拿了一把改锥和两个锥子,雒二宝骑着电动把我送到西岗亭,我们三个人将工具分了。我往4号楼和6号楼那边走,张勇和李庆往5号楼那边走。我随机扎了四辆车轮胎。之后我走到6号楼附近碰到张勇和李庆,随后我们一起扎了一辆三轮车。随后我们三个朝着4号楼那边走,扎了几个电动车,张勇把电动车放电瓶的地方掰开看有没有电瓶,并说:“咱们把电瓶拿出来卖吧”。我和李庆什么也没说。随后张勇用对讲机叫雒二宝骑电动车过来,李庆说:“二宝,把这个电瓶放到小区东门那边”,之后我们回到放电瓶���小区东门,张勇说:“把电瓶藏起来。”李庆和张勇说把电瓶藏到小区东门旁边石板堆旁,我建议把电瓶藏到东门井盖下面,之后我们捡了几个垃圾袋,我、张勇、李庆三个人把电瓶藏到了井盖下面,把井盖改好,张勇在井盖上铺了一层纸,我们就走了。我们就是想把电瓶卖了分点钱。我们没有明确告诉雒二宝电瓶是偷的,但他应该能看出来。2、被告人张勇的供述及交代材料,2014年5月中旬的一天,中正花园项目部经理张永庆跟我说:“小区里车太多,你想办法解决一下这个事。”我问他:“想什么办法,要不放气吧。”他说:“办法自己想,不要弄出事。”2014年5月22日上午11点左右,有一辆装修工人的面包车,因为发生点矛盾,我很生气,就去东岗亭拿了一个带尖的钢筋棍,就把那辆车胎给扎破了。在当天晚上,我们几个保安出去吃饭���等回到小区西门看见里面乱停车,我就对弓旭东说:“领导说不让往小区停车,我们今天就落实一下吧。我就用对讲机呼叫监控室里的侯某让他断电,他不知道我们要做什么,只是执行我的命令。此时我、弓旭东、李庆三个人去扎车胎,雒二宝在东门值班。其他保安都去睡觉去了。我们三个就分别去扎轮胎了,也没有规定必须扎多少。我扎了两三个。随后我们几个碰到后,一起去扎了几个电动车。将电瓶卸下来,让雒二宝送到东门那边。然后将电瓶藏到了井盖下面,打算过段时间卖出去。3、被告人李庆的供述及交代材料,在2014年5月22日19时。张勇和我、弓旭东等十三四个保安去吃饭。之后我们来到小区西岗亭,张勇就对我说:“领导让扎轮胎。”我和弓旭东什么都没说,张勇拿着对讲机说:“监控断了电”,他用对讲机说完,我就看见小区的监控摄像头的灯不亮了。弓旭东去小区的东岗亭拿工具后,我们三个人将工具分了。随后我们三个分别去扎轮胎,之后我们碰到后,一起去扎了几个电动车。张勇把电动车放电瓶的地方掰开看有没有电瓶,并说:“咱们把电瓶拿出来卖吧”。我和弓旭东什么也没说。随后张勇用对讲机叫雒二宝骑电动车过来,之后我们回到放电瓶的小区东门,张勇说:“把电瓶藏起来。”弓旭东建议把电瓶藏到东门井盖下面,之后我们捡了几个垃圾袋,我把电瓶藏到了井盖下面,把井盖改好后张勇在井盖上铺了一层纸,我们就走了。4、被害人曹某、任某将、周某、宋某、贾某2、聂某、孙建生的报案材料及询问笔录,证实在2014年5月23日早上,各受害人发现自己的汽车车胎被扎破,这些车均是在2014年5月21日或2014年5月22日晚停放的。5、被害人宇根应的报案材料及询问笔录,证实2014年5月23日早晨7:12分,我发现自己前一天停放的三轮车后面两个轮胎全部被人扎破,好像是用锥子扎烂的。6、被害人郑某的报案材料及询问笔录,证实在2014年5月23日早晨7:30分,我发现我停放在中正花园小区5号楼2单元楼下的电动车,前后两个轮胎被扎破。电动车是我在2014年5月22日晚上21点30分停放在楼下的。7、被害人李某的报案材料及询问笔录,2014年5月22日21时将电动自行车停放在小区六号楼1单元门口。5月24日18时我发现我的电动车的一块电瓶被盗了,车轮胎也被扎破了。8、被害人王某、郝某、秦某的报案材料及询问笔录,证实在2014年5月23日,各受害人发现自己的电动车电瓶被盗,这些电动车车均是在2014年5月21日或2014年5月22日晚停放的。9、证人贾某1的证言,证实在2014年5月22日点左右,一辆要去小区装窗纱的面包车,弓旭东就把这辆车拦在外面,发生点冲突。车主把车停在小区路边,到了11点左右,我看见车里没人并告诉了弓旭东,我看见弓旭东拿上锥子将面包车右后轮胎扎破了。我没有看见张勇再去扎车胎。工具是在东岗亭抽屉里拿的。10、证人郭某的证言,2014年5月22日我值夜班,到当庭晚上23点左右,弓旭东和其他保安吃饭回来,和我交谈一会后,因为我值班比较累,就让他们回去休息。弓旭东说他们三个再转一会,然后我就睡觉了。到了5月23日凌晨5时,雒二宝骑着电动车从东门来到我这对我说:“小区里面车的轮胎都被扎破了,一排一排的,这次事件闹大了”,我说:“要交接班了快走吧,一会业主肯定找值班保安”。到了8点左右,我��看见警察过来了。2014年5月22日11时,弓旭东告诉我:“处理一下小区门口那个白色面白车”,我当时看见人家正在做纱窗,我没法处理,回去给弓旭东说了一声,我就不知道了。11、证人侯某的证言,我是2014年4月29日来到中正花园上班,在监控室工作。在2014年5月22日晚上23时左右,监控室的对讲机接到队长张勇呼叫让我把监控室的电源关了。后来大概过了1个小时左右,张勇用对讲机告诉我让我把开关合上。张勇没有告诉我关掉监控的目的,关了监控之后,我就出去上厕所了,没看见什么异常情况,然后就回到监控室了。我是在2014年5月23日12时,张勇给我打电话让我去单位,派出所的民警要问我一些问题,当时我才知道小区的车胎被扎了,电瓶被盗了。12、证人雒二宝的证言,在2014年5月22日晚上11点左右,张勇用对���机呼叫我,让我骑电动车去小区4号和5号楼中间的通道那里找他。过去后,我看见张勇、弓旭东、李庆在那里站着,在他们跟前放着电瓶,弓旭东和李庆一起抬着电瓶就放到电动车上,弓旭东说:“你把电瓶拉到东门岗,放到岗亭里”,之后陆陆续续又搬了几次电瓶。随后他们三人一起来了东门岗,将我之前搬过来的电瓶搬了出来,李庆在路边捡了一个大的编织袋,他们就将电瓶往编织袋里装,然后他们三个将编织袋扔进了东岗亭旁边的阴井坑里,然后就把井盖盖上,在井盖上放了一个装潢用的隔板,把整个井盖都遮挡住了,然后他们就走了,我就回到了东岗亭。我还记得当天晚上张勇除了叫我,还用对讲机呼叫了监控室的侯某,他们说什么我不知道。我是在5月23日李庆叫我说,公安局的要问我们点事情,这时才知道小区业主的车胎被扎了。8、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郝庄责任区刑警队出具的追赃情况说明,证实找到了在下水管道内藏匿的电瓶,现仍有被害人郝某的两块超威牌电动自行车未找到,其余赃物均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经郝庄责任区刑警队民警补充侦查,未查询到2014年5月22日11时,在中正花园小区装修的白色面包车。故无法核实5月22日该车轮胎被破坏的相关情节。12、扣押物品清单:扣押在案改锥一个、蓄电池四组、充电器一个、钢筋棍二根。13、辨认笔录,证人对本案四被告人的辨认及四被告人之间的相互辨认。14、物品损失价格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经鉴定被损坏财物共计人民币6000元,被盗电瓶共计人民币1772元。本院认为,被告人弓旭东、张勇、李���作为小区的安保人员,因为停车纠纷问题,发泄情绪无事生非,手持自制钢锥、改锥将停放在小区通道处的汽车及电动自行车轮胎扎破,同时还将小区内停放的四辆电动自行车上的电瓶盗走并藏匿于小区门口下水管道内准备销赃,该三人行为严重影响小区业主的工作,生活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关于被告人张勇的辩护人辩护意见合理部分,本院酌情予以采纳。三被告人均自愿认罪,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主动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且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弓旭东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24日起至2015年7月23日止。)二、被告人张勇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24日起至2015年7月23日止。)三、被告人李庆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24日起至2015年7月23日止。)四、其余赃物由原侦查机关继续追缴,并发还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芮斌伟人民陪审员  冀锁琴人民陪审员  李红霞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刘艳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