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执字第0019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金枝龙与胡克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枝龙,胡克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天执字第00195号申请执行人金枝龙,男,1965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铜城镇铜南村井塘队**号。被执行人胡克林,男,1975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大通镇坝田村崇庄队*号,。金枝龙与胡克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3日作出的(2012)天民一初字第02081号民事判决书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5年1月14日受理了金枝龙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胡克林的银行存款1007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茂军审判员 王 俊审判员 董茂宣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张陈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