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蚌民一终字第0106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陈纪明与尚守席、安徽圣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尚守席,陈纪明,安徽圣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蚌民一终字第0106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尚守席,男,1965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委托代理人:沈宇,安徽淮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林,安徽淮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纪明,男,1963年6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委托代理人:孔超,江苏东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文涛,江苏东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安徽圣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诉人尚守席因与被上诉人陈纪明、原审被告安徽圣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30日作出的(2014)怀民一初字第000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尚守席及其委托的代理人沈宇、被上诉人陈纪明及其委托的代理人孔超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圣力建设集团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怀民一初字第0009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钟如君审判员 刘俊杰审判员 杭军红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刘姗姗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