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穗天法金民初字第195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增城支行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何浩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增城支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天法金民初字第1951号原告: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夏卫兵,主任。委托代理人:谢佩雯,系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何宇虹,系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何浩声,住广州市白云区。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增城支行,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负责人:梅元比,行长。委托代理人:李伟雄、郑育欢,均系该支行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诉被告何浩声、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增城支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960元,减半收取3980元,由原告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担。审判长 周颖瑜审判员 张 励审判员 黄超兰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郑旭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