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韩某某诉李某某为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16号原告:韩某某,女,1970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被告:李某某,男,1965年11月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某诉被告李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某某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韩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韩某某负担。审 判 长 赵保健代审 判员 陈 君人民陪审员 陈静静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马 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