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姑苏行初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09
案件名称
黄梦霞与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梦霞,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姑苏行初字第00001号原告黄梦霞。委托代理人张为法。被告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苏州市锦帆路239号。法定代表人张永清,局长。委托代理人顾超雄。委托代理人熊坚,江苏致邦(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黄梦霞诉被告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行政登记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黄梦霞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黄梦霞向本院提出的书面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梦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梦霞负担。审 判 长 李向阳代理审判员 常永涛人民陪审员 谢建国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周 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