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明民二初字第0004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李竹与祝友乐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竹,祝友乐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明民二初字第00047号原告:李竹,男,1982年7月6日生,汉族,个体,住安徽省明光市。被告:祝友乐,男,1981年3月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李竹诉被告祝友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竹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竹以被告祝友乐外出无法联系、待其回来后再行起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李竹负担。审判员 袁志强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林 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