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筑行辖终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16
案件名称
罗德珍诉贵阳市白云区房屋征收信息公开、征收补偿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贵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罗德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筑行辖终字第1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罗德珍,女,1970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贵阳市白云区都拉乡都拉村大寨组。委托代理人阎昶有,贵州威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罗德珍因诉贵阳市白云区房屋征收局(以下简称“白云区征收局”)、贵阳市白云区铁路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铁建小组”)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行政征收补偿一案,不服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白行告字第3号行政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并依法受理本案。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罗德珍向原审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以白云区征收局、铁建小组作为被告,请求:1、被告白云区征收局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2、被告铁建小组对原告被征收房屋进行补(赔)偿。其诉讼分别针对不同的行政机关,且系两个完全不同的行政法律关系,上诉人应就其诉讼请求分别提起行政诉讼。原审法院未对起诉人释明,即将本应当分别提起诉讼的两项请求以一个裁定作出处理实属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纠正。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1、撤销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4)白行告字第3号行政裁定;2、发回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重新审查。审 判 长 鲜友谊代理审判员 黄永福代理审判员 黄 晓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朱芳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