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宁执民字第1584-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宁海支行与宁海县万福海水养殖有限公司、宁海县恒昌制刷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宁海支行;宁海县万福海水养殖有限公司;宁海县恒昌制刷有限公司;蒋万春;薛春珍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甬宁执民字第1584-4号 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宁海支行(。住所地:宁海县跃龙街道中山。 代表人:应鲁晔,该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宁海县万福海水养殖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海县。 法定代表人:蒋万春,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宁海县恒昌制刷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海县。 法定代表人:王中兵,该公司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蒋万春,私营企业主,住宁海县。 被执行人:薛春珍,农民,住宁海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宁海支行与被执行人宁海县万福海水养殖有限公司、宁海县恒昌制刷有限公司、蒋万春、薛春珍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登记在被执行人宁海县恒昌制刷有限公司名下的车牌号为浙B×××××的奥迪A6L小型轿车一辆【车辆品牌号:奥迪牌FV7241CVT,发动机号码:086884)。本院依法于2015年1月26日10时至2015年1月26日22时在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进行公开拍卖活动,最终毛钦铃(公民身份号码:××)以13.6万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2012)甬宁执民字第1584-1号判决书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宁海县恒昌制刷有限公司名下的车牌号为浙B×××××的奥迪A6L小型轿车的查封及之后的轮候查封。 二、登记在被执行人宁海县恒昌制刷有限公司名下的车牌号为浙B×××××的奥迪A6L小型轿车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毛钦铃所有。 三、买受人毛钦铃应持本裁定书自行到有关管理部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葛昊明 审 判 员 黄德义 审 判 员 朱黎明 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 代书记员 柴晓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