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汕龙法执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海南华成建设有限公司汕头分公司与被执行人罗研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海南华成建设有限公司汕头分公司,罗研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汕龙法执字第5-2号申请执行人海南华成建设有限公司汕头分公司。被执行人罗研生。申请执行人海南华成建设有限公司汕头分公司与被执行人罗研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5日作出(2014)汕龙法民三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一、被告罗研生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海南华成建设有限公司汕头分公司借款30000元及该款自2013年12月3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付的利息;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0元,由被告罗研生负担。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海南华成建设有限公司汕头分公司于2014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罗研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罗研生履行还款义务。通知期限届满后,被执行人罗研生没有按期履行,本院向汕头市房地产档案馆、车辆管理所和银行部门查询,发现被执行人罗研生名下所有的中华牌小型轿车壹辆,本院遂裁定予以查封,其他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由于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罗研生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和线索,遂向本院申请将被执行人罗研生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本院经审查,依法作出(2015)汕龙法执字第5号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罗研生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通报。本院认为,鉴于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罗研生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也未被执行人罗研生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罗研生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此期间,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本案本次执行予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汕龙法执字第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罗朝晖审 判 员 姚加亮代理审判员 林展鹏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庄洵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