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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民一初字第10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蔡素云与彭卫斌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素云,彭卫斌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湖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民一初字第108号原告蔡素云,女,汉族。委托代理人徐建伟,系原告丈夫。被告彭卫斌,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蔡素云与被告彭卫斌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彭卫斌自愿赔偿其人民币3500元,并当庭履行完毕为由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并提交收条原件一份,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素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0元,由原告蔡素云负担。审判员  郭耀民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赵滨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