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周民初字第294-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张翠文与孙栋梁、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翠文,孙栋梁,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周民初字第294-1号原告:张翠文。被告:孙栋梁。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翠文与被告孙栋梁、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翠文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孙栋梁、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22921.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张翠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孙栋梁、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在各银行账户内的存款22921.00元,如无存款或存款不足,即查封或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涛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马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