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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铜中刑执字第0011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2-13

案件名称

郭允辉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铜陵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郭允辉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铜中刑执字第00113号罪犯郭允辉,男,1990年11月出生,汉族。现在安徽省铜陵监狱服刑。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5日作出(2011)东刑初字第00123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郭允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罚金40000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至2023年7月16日止。执行机关安徽省铜陵监狱以罪犯郭允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4年12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获得二次表扬,二次记功。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郭允辉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郭允辉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郜 源 安代理审判员 陈   晶代理审判员 张   宇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李辉(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