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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齐执裁字第27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高茂亭与房成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茂亭,房成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齐执裁字第273号申请执行人:高茂亭,男,汉族,住山东省齐河县。被执行人:房成乐,男,汉族,住山东省禹城市。本院在执行高茂亭与房成乐(2015)齐执字第273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本案借款双方当事人自行交接完毕,申请执行人高茂亭自愿撤回强制执行申请并同意本案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齐立民初字第8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保国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 韩 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