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古民初字第122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郝源与韩志忠、兰州铁路公安局武威公安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威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源,韩志忠,兰州铁路公安局武威公安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威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古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古民初字第1223号原告郝源,男,汉族,农民,住甘肃省景泰县。委托代理人张清威,古浪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委托代理人陆建鹏,古浪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韩志忠,男,汉族,住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被告兰州铁路公安局武威公安处,住所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法定代表人郭复元,系该处处长。委托代理人张明年,系兰州铁路公安局武威公安处侦查支队政委。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威市分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负责人刘军,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养红,甘肃时睿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郝源与被告韩志忠、兰州铁路公安局武威公安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威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郝源以自己伤情恶化,治疗尚未终结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郝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55元,减半收取728元,由原告郝源负担。审 判 长 尹文霞代理审判员 王子祥人民陪审员 银爱帮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马红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