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民一初字第0066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15
案件名称
吴某与贾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贾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民一初字第00669号原告:吴某,女,1987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告:贾某,男,1988年1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与被告贾某离婚纠纷一案中,2015年2月11日,原告吴某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贾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吴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对被告贾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审判员 张乃多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蒋顺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