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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民初(一)字第106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李斌、覃国权与覃国权、张翠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斌,覃国权,张翠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民初(一)字第1064号原告李斌被告覃国权被告张翠英本院于2014年5月22日受理原告李斌诉被告覃国权、被告张翠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李斌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覃国权、被告张翠英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斌申请撤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其意思表示真实,未侵犯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斌撤回对被告覃国权、被告张翠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斌负担。审 判 长  何慎十人民陪审员  黄柳明人民陪审员  杨 玲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张 航附法律条文: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