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任执字第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2015)18-1号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李建省、李立娜行政非诉执行一案解除冻结存款裁定书
法院
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李建省,李立娜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任执字第18-1号申请执行人: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任县。被执行人:李建省,男,汉族,农民,1982年3月29日出生,住任县,身份证号:*****。被执行人:李立娜,女,汉族,农民,1984年3月16日出生,住任县,身份证号:*****。关于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李建省、李立娜行政非诉执行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6日作出的(2015)任执字第18号执行裁定书,依法冻结了执行人李建省银行存款35,425元。现被执行人李建省、李立娜已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了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李建省银行存款35,425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飞飞代理审判员 陈国英代理审判员 刘沛涛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董江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