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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三初字第26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16

案件名称

张波诉天津市长湖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波,天津市长湖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三初字第269号原告张波,男,1989年6月14日出生,汉族。被告天津市长湖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河西区大沽南路与长湖路交汇处东南角。组织机构代码:71788237-0法定代表人黄明端,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波诉被告天津市长湖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波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成鑫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戴世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