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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初字第27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张国阳与张文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国阳,张文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277号原告张国阳,男,1976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农民。被告张文伟,男,1977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国阳与被告张文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国阳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还清欠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国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国阳负担。审判员  廖良清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李达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