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27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张国阳与张文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国阳,张文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277号原告张国阳,男,1976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农民。被告张文伟,男,1977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国阳与被告张文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国阳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还清欠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国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国阳负担。审判员 廖良清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李达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