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高新民初字第345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成都民正建设有限公司与潘显华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民正建设有限公司,潘显华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高新民初字第3457号原告成都民正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XX中。委托代理人钟炬,四川汇韬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被告潘显华。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民正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潘显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民正建设有限公司未在我院指定期限内足额补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收取9614元,由原告成都民正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何 建人民陪审员 郭晓玲人民陪审员 何蓉丽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唐 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