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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督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任某某与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任某某,王某某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西和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5)西民督字第2号申请人任某某,女,生于1984年12月23日,汉族。被申请人王某某,男,现年31岁,汉族。申请人任某某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要求被申请人王某某返还申请人任某某借款80000元整。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条件,依照该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王某某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给付申请人任某某人民币80000元整。诉讼费200元由被申请人王某某承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庞伟宏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闫 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