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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蒙执字第77-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王宏建与王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宏建,王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蒙执字第77-1号申请人王宏建,男,汉族,1981年11月1日出生,住蒙城县城关镇黄海社区嵇康中路37号健居苑1栋1户,。被执行人王浩,男,汉族,1983年12月4日出生,住蒙城县城关镇万佛塔社区南园巷4巷6户。蒙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蒙民一初字第0237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王浩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王宏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4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浩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6085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绍祥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王沛生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况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