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民初字第0063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赵×与张×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张×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00630号原告赵×,女,1969年6月25日出生。被告张×,男,1963年7月1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诉被告张×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赵×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毛宝双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包明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