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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交刑初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被告人丁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交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交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交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交刑初字第14号公诉机关交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丁某,小名毛蛋,男,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9月2日被交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交城县看守所。交城县人民检察院以交检公诉刑诉(2014)1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丁某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交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丽萍、张文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丁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交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4年3月2日下午,被告人丁某在交城县北关兴玉小区北楼四单元楼前盗窃武某甲的一辆柠檬黄色赛克电动车。该电动车购买于2013年2月,购买价为2200元。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1558元。2、2014年4月14日中午,被告人丁某驾驶一辆五菱之光面包车(车牌号为晋A×××××)在交城县北关街兴玉小区院内一车库门口盗窃武某乙停放的一辆橙色爱玛电动车。该电动车购买于2013年6月,购买价为2200元。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1892元。3、2014年5月9日,被告人丁某在交城县华誉小区二号楼一单元楼下盗窃苏某的一辆樱花粉白相间的爱玛电动车。该电动车购买于2012年10月,购买价为2780元。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1679元。4、2014年5月12日早上,被告人丁某在交城县景泰小区一号楼车棚内盗窃张某甲的一辆橙色爱玛电动车。该电动车购买于2014年1月,购买价为3200元。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2820元。5、2014年6月2日,被告人丁某在交城县华誉小区六号楼四单元楼道内盗窃曹某的一辆粉色雅迪电动车,该电动车购买于2011年7月,购买价为2100元。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1150元。6、2014年6月25日,被告人丁某在交城县田家山小区五号楼五单元楼道内盗窃张某乙的一辆蓝色赛克电动车。该电动车购买于2014年5月,购买价为1600元。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1394元。7、2014年8月12日18时许,被告人丁某在交城县丽人新天地商铺门口盗窃潘某的一辆黄、白、黑相间的爱玛电动车。该电动车购买于2013年8月,购买价为2880元。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1992元。8、2014年8月25日,被告人丁某在交城县文泽苑小区二号楼一单元门口盗窃史某的一辆棕、白相间的雅迪电动车。该电动车购买于2014年3月,购买价为2590元。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2139元。9、2014年8月25日晚上,被告人丁某在交城县农机小区南楼三单元楼门口盗窃刘某甲的一辆红色五羊本田100型踏板摩托车。该摩托车购买于2003年12月份,购买价为11000元。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1000元。案发后,该摩托车被公安机关扣回。10、2014年8月26日10时15分许,被告人丁某在交城县北关街兴玉小区二单元楼门口盗窃任某的一辆粉、红、白相间的爱玛电动车。该电动车购买于2013年3月,购买价为2450元。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1725元。11、2014年8月26日下午,被告人丁某在交城县下长斜移民小区四单元楼门口盗窃刘某乙的一辆珠光蓝色的赛克电动车。该电动车购买于2014年4月,购买价为1680元。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1598元。12、2014年9月2日14时38分许,被告人丁某在交城县景泰小区四号楼四单元楼门口盗窃王某甲的一辆红、白相间的爱玛电动车。后被告人丁某返回景泰小区又实施盗窃时被小区物业人员抓获。该电动车购买于2014年8月,购买价为2050元。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1960元。事后,被告人丁某将所盗电动车大部分卖于清徐县或太原市服装城附近的陌生人,所得赃款全部用于吸食毒品。综上,被告人丁某共实施盗窃行为12起,累计数额20907元。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丁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求依法判处。并建议判处被告人丁某两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丁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当庭宣读出示的证据均无异议,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无意见。经审理查明,1、2014年3月2日下午,被告人丁某在交城县北关兴玉小区北楼四单元楼前盗窃武某甲的一辆柠檬黄色赛克电动车。该电动车购买于2013年2月,购买价为2200元。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1558元。2、2014年4月14日中午,被告人丁某驾驶一辆五菱之光面包车(车牌号为晋A×××××)在交城县北关街兴玉小区院内一车库门口盗窃武某乙停放的一辆橙色爱玛电动车。该电动车购买于2013年6月,购买价为2200元。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1892元。3、2014年5月9日,被告人丁某在交城县华誉小区二号楼一单元楼下盗窃苏某的一辆樱花粉、白相间的爱玛电动车。该电动车购买于2012年10月,购买价为2780元。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1679元。4、2014年5月12日早上,被告人丁某在交城县景泰小区一号楼车棚内盗窃张某甲的一辆橙色爱玛电动车。该电动车购买于2014年1月,购买价为3200元。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2820元。5、2014年6月2日,被告人丁某在交城县华誉小区六号楼四单元楼道内盗窃曹某的一辆粉色雅迪电动车,该电动车购买于2011年7月,购买价为2100元。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1150元。6、2014年6月23日,被告人丁某在交城县田家山小区五号楼五单元楼道内盗窃张某乙的一辆蓝色赛克电动车。该电动车购买于2014年5月,购买价为1600元。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1394元。7、2014年8月12日18时许,被告人丁某在交城县丽人新天地商铺门口盗窃潘某的一辆黄、白、黑相间的爱玛电动车。该电动车购买于2013年8月,购买价为2880元。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1992元。8、2014年8月25日晚上,被告人丁某在交城县文泽苑小区二号楼一单元门口盗窃史某的一辆棕、白相间的雅迪电动车。该电动车购买于2014年3月,购买价为2590元。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2139元。9、2014年8月25日晚上,被告人丁某在交城县农机小区南楼三单元楼门口盗窃刘某甲的一辆红色五羊本田100型踏板摩托车。该摩托车购买于2003年12月份,购买价为11000元。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1000元。10、2014年8月26日10时15分许,被告人丁某在交城县北关街兴玉小区二单元楼门口盗窃任某的一辆粉、红、白相间的爱玛电动车。该电动车购买于2013年3月,购买价为2450元。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1725元。11、2014年8月26日下午,被告人丁某在交城县下长斜移民小区四单元楼门口盗窃刘某乙的一辆珠光蓝色的赛克电动车。该电动车购买于2014年4月,购买价为1680元。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1598元。12、2014年9月2日14时38分许,被告人丁某在交城县景泰小区四号楼四单元楼门口盗窃王某甲的一辆红、白相间的爱玛电动车。后被告人丁某返回景泰小区又实施盗窃时被小区物业人员抓获。该电动车购买于2014年8月,购买价为2050元。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1960元。事后,被告人丁某将所盗电动车大部分卖于清徐县或太原市服装城附近的陌生人,所得赃款全部用于吸食毒品。综上,被告人丁某共实施盗窃行为12起,累计数额20907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丁某的基本情况。2、清徐县公安局的证明,证明被告人丁某无违法犯罪记录。3、扣单,证明2014年9月10日,从被告人丁某处扣押钥匙9把,空电动车电瓶盒10个,电动车充电器13个,自制丁字型改锥一把,电动车电门锁7个,扳手1个。4、照片说明、搜查笔录,证明民警搜查被告人丁某在清徐县清源镇西关村的住所和有关场所的情况。5、照片说明及辨认笔录,证明被告人丁某对盗窃地点进行指认情况。6、鉴定意见书,经交城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本案中被盗的十一辆电动车和一辆摩托车鉴定价为20907元。7、光盘及辨认笔录,证明被告人丁某实施盗窃时的视频监控,及对其盗窃时视频监控图像的辨认情况。8、现场检测报告书,证明2014年9月2日,被告人丁某的检测样本经现场检测,结果呈阳性。9、报案材料、车辆手续及询问武某甲的笔录,证明2014年3月2日下午,她发现她停放在交城县兴玉小区北楼4单元楼门前的一辆柠檬黄色赛克牌电动车(车架号:1409×××××1465,电机号:1011××××0031)被盗,该车购买于2013年2月18日,购买价为2200元。10、报案材料、车辆手续及询问任某的笔录,证明2014年8月26日下午15时许,她发现她停放在交城县兴玉小区2单元楼门口的一辆粉、红、白色相间的爱玛牌电动车(车架号:1482×××××5374,电机号:HDL1×××××648V)被盗,该车于2013年3月31日在交城县凯达车行购买,购买价为2450元。11、报案材料、车辆手续及询问武某乙的笔录,证明2014年4月14日中午两点多他发现他停放在交城县兴玉小区车库内的一辆橙色爱玛电动车(车架号:1482×××××7149,电机号:XDY1×××××2478)丢失,该车于2013年6月30日在交城县凯达车行以1200元购买的,他通过视频监控发现是被一辆旦旦车拉走的,旦旦车的车号尾数为151。12、报案材料、车辆手续及询问张某甲的笔录,证明2014年5月12日凌晨6点左右,她发现她停放在景泰家园1号楼车棚内的一辆橙色爱玛电动车(车架号:1482×××××1013,电机号:BF14×××××0532)被盗,该车是2014年1月17日于交城县凯达车业以3200元购买的。13、报案材料、车辆手续及询问王某甲的笔录,证明2014年9月2日下午15时30分,她发现她停放于景泰4号楼4单元楼门前的一辆红色与白色相间的爱玛电动车(车架号:1757×××××4999,电机号:HPL1×××××148V)丢失,该车是2014年8月20日在交城县爱玛专卖店以2050元购买的。14、报案材料及询问曹某的笔录,证明2014年6月2日19时左右,他发现他停放在交城县华誉小区6号楼4单元楼道内的一辆粉色雅迪电动车被盗,该车是2011年7月在山西古交市以2100元购买的,被盗车的合格证和发票找不到了。15、报案材料、车辆手续及询问苏某的笔录,证明2014年5月9日中午12时她发现她停放在华誉小区2号楼1单元楼下的一辆樱花粉、白色的爱玛牌电动车(车架号:1482×××××0827,电机号:XDY1×××××7051)丢失,该车是2012年10月14日以2780元购买的。该小区有监控。16、报案材料、车辆手续及询问史某的笔录,证明2014年8月25日9时许,他发现他停放在交城县文泽苑小区的一辆雅迪牌电动车(车架号:7794×××××1930,电机号:1448×××××334T)丢失,该车是2014年3月15日在交城县美丽车行以2590元购买的,小区附近有监控。17、报案材料、车辆手续及询问潘某的笔录,证明2014年8月12日18时许,她发现她停放在交城县沙河街丽人鞋业门口的一辆黄、白、黑色相间的爱玛电动车(车架号:1482×××××5309,电机号:RBMA×××××7165)丢失,该车于2013年8月17日在交城县凯达车行以2880元购买的,通过监控可以查看到在2014年8月12日17时59分有一名男子将她的电动车盗走。18、报案材料及询问刘某甲的笔录,证明2014年8月25日晚上21时,他发现他停放在农机小区院内的一辆红色的五羊牌摩托车被盗,该车于2003年12月在千峰摩托车店以11000元购买的,该小区院内有监控。19、车辆手续及询问张某乙的笔录,证明2014年6月25日下午4点多他发现他停放在交城田家山小区5号楼5单元楼道的一辆蓝色赛克牌电动车(车架号:1409×××××7233,电机号:355Z×××××0849)被盗,该车于2014年5月26日以1600元购买的。20、车辆手续及询问刘某乙的笔录,证明2014年8月26日下午七点左右,他儿子发现他停放在交城下长斜移民小区4单元楼门口的一辆珠光蓝色赛克电动车(车架号:1409×××××0156,电机号:0111××××1149)被盗,该车于2014年4月20日在西汾阳村二明车行以1680元购买的,小区有视频监控。21、询问王某乙的笔录,证明他是交城县景泰小区全顺物业负责人,2014年9月2日下午两点半左右,有个小区业主在四号楼丢了一辆电动车,这个业主来物业办公室看视频监控,经他们查看小区视频监控,发现这个小偷是骑着一辆红色五羊踏板摩托车进入小区的,在小区四号楼四单元门口偷了一辆电动车就骑电动车走了,小偷的摩托车还在四号楼放着,这个小偷和以前在小区偷电动车的是同一个人。后他和他物业保安队长高某甲就准备去四号楼蹲守,等那个小偷来骑他的摩托车时抓住他。当他和高某甲走到二号楼附近时,发现一个正在打电话的男子的体型面貌很像那个偷电动车的小偷,他俩就过去将他抓住并带到了物业保安室,同时打电话报警。在保安室里,那个男子自称是清徐县人,并承认他今天下午两点多在小区里偷了一辆电动车,又回到小区准备再次实施盗窃时被他们抓到。公安民警到了后,就将那个小偷带走了。22、询问高某甲的笔录,证明他是交城县景泰小区全顺物业保安队长,2014年9月2日下午两点半左右,有个小区业主在四号楼丢了一辆电动车,这个业主来物业办公室看视频监控,经他们查看小区视频监控,发现这个小偷是骑着一辆红色踏板摩托车进入小区的,在小区四号楼四单元门口偷了一辆电动车就骑电动车走了,小偷的摩托车还在四号楼放着,这个小偷和以前在小区偷电动车的是同一个人。后他和他物业负责人王某乙就准备去四号楼蹲守,等那个小偷来骑他的摩托车时抓住他。当他和王某乙走到二号楼附近时,发现一个正在打电话的男子的体型面貌很像那个偷电动车的小偷,而且鬼鬼祟祟的,他俩就过去将他抓住并带到了物业保安室,同时打电话报警。在保安室里,那个男子自称是清徐县人,并承认他今天下午两点多在小区内偷了一辆电动车,又回到小区准备再次实施盗窃时被他们抓获。公安民警到了后,就将那个小偷带走了。23、讯问丁某的笔录,证明他一共盗窃了十二辆电动车,2014年3月份的一天下午,他在交城县一个居民小区院内楼门口盗窃一辆电动自行车,具体颜色和牌子记不清了,他记得在这个小区门口西侧有一个修电动车和自行车的。2014年5月份的一天早上,在交城县一个居民小区车棚内盗窃了一辆电动车,他记不清车子的具体颜色和牌子了,好像是在抓到他的那个小区内偷的。2014年5、6月份的一天,在交城县的一个居民小区楼前盗窃一辆电动自行车,他记不清车子的颜色和牌子了,这个小区跟前好像有个学校。2014年5、6月份的一天在交城县一个居民小区楼前盗窃一辆电动车,他记不清车子的颜色和牌子了,记得好像是在上次盗窃电动车对面的小区,但他叫不来名称。2014年4、5月份的一天下午,他开他的面包车在交城县一个居民小区车库门前盗窃一辆电动自行车,记不清车子颜色和牌子了,这个小区门口西面有个修自行车的。2014年8月份的一天下午,在交城县一个卖鞋的商场门口盗窃一辆黄色的电动自行车。2014年8月份的一天晚上,在交城县一个居民小区楼前盗窃一辆五羊踏板摩托车,他记不清颜色了。2014年8月份的一天,在交城县一个正在建设的小区内盗窃一辆电动自行车,记不清颜色和牌子了。2014年8月份的一天,在交城县的一个小区里楼前盗窃一辆电动自行车,记不清颜色和牌子了,好像是在他开车盗窃的那个小区。2014年9月2日的下午,在交城县的一个小区楼前盗窃一辆爱玛牌电动自行车,就是抓到他的那个小区。2014年5、6月份的时候,在交城县的一个小区,小区对面好像是学校,他盗窃过两辆电动车,一辆在楼道里,一辆在楼前,其中有一辆电动车放到了交城的一个小区里,他第二天骑的时候看门的不让他骑走。他没有一个同伙,有时盗窃时他开着一辆银灰色的五菱之光面包车,车号为晋ABG1**,每次盗窃时,他都是用事先准备好的钥匙去撬锁的,盗窃下的电动车他在清徐赶会时都卖到集市上了,他一共卖了有七八辆车,卖下的钱他都买了毒品了。上列证据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罪名及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在庭审中,被告人丁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酌情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丁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丁某的刑期自2014年9月2日起至2016年5月1日止。所处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责令被告人丁某向被害人武某甲退赔1558元、向被害人武某乙退赔1892元、向苏某退赔1679元、向张某甲退赔2820元、向曹某退赔1150元、向张某乙退赔1394元、向潘某退赔1992元、向史某退赔2139元、向任某退赔1725元、向刘某乙退赔1598元、向王某甲退赔1960元、向刘某甲退赔1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 判 长 李 潇代审 判员 周晓华人民陪审员 和三宝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司丽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