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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唐民初字第157-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于文慧与刘旭阳、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文慧,刘旭阳,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唐民初字第157-1号原告于文慧,女,1975年9月17日生,汉族,唐县。被告刘旭阳,男,1990年11月27日生,汉族,唐县。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诉讼代表人贾洪杰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文慧诉被告刘旭阳、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将被告刘旭阳驾驶的冀F0R8**小型客车一辆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便于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刘旭阳驾驶的冀F0R8**小型客车一辆就地查封于唐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刘改桥审判员  郭立营审判员  张瑞珍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贾 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