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执字第7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陈桂萍与聂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桂萍,聂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城执字第79号申请执行人陈桂萍,农民。被执行人聂娜,农民。申请执行人陈桂萍与被执行人聂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4)城民初字第189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强制执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4)城民初字第189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海审判员 蒋 涛审判员 陶志胜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员王晓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