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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法民初字第0078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南坪支行与江英,周勇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南坪支行,周勇兵,江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法民初字第00789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南坪支行,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西路5号,组织机构代码90316295-9。负责人曹涌涛。被告周勇兵,男,1985年1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武胜县沿口镇。被告江英,女,1988年10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武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南坪支行诉被告周勇兵、江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南坪支行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南坪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南坪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87元,减半收取1043.50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南坪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明刚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牟维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