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爱执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6-02-22
案件名称
史俊柱与郝萃竹执行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史俊柱,郝萃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爱执字第20号申请执行人史俊柱。被执行人郝萃竹。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2013)爱商初字第216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郝萃竹工资款31300元人民币,给付申请执行人。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付嘉威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丁家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