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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爱执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6-02-22

案件名称

史俊柱与郝萃竹执行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史俊柱,郝萃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爱执字第20号申请执行人史俊柱。被执行人郝萃竹。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2013)爱商初字第216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郝萃竹工资款31300元人民币,给付申请执行人。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付嘉威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丁家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