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大冶民初字第0004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余凤莲与湖北美岛服装有限公司劳动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凤莲,湖北美岛服装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大冶民初字第00041号原告余凤莲,女,1983年4月29日出生,汉族。被告湖北美岛服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萍,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余芳,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石修涛,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凤莲与被告湖北美岛服装有限公司劳动纠纷一案中,原告余凤莲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终结前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凤莲撤回对被告湖北美岛服装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诉讼费用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吴凤华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于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