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黄民初字第159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李方斌与青岛中驰房产经纪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方斌,青岛中驰房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1595号原告李方斌,男,现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被告青岛中驰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法定代表人于梅,职务经理。本院受理的原告李方斌诉被告青岛中驰房产经纪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李方斌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方斌在本案诉讼期间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方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70元,由原告李方斌承担。审判员  赵成名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张 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