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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宝执字第522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赵闻锴、赵欣宇等与刘忠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闻锴,赵欣宇,马美珍,刘忠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宝执字第5226号申请执行人赵闻锴,男,1977年4月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闸北区。申请执行人赵欣宇,男,2010年6月2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闸北区。申请执行人马美珍,女,1949年10月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被执行人刘忠心,男,1971年6月4日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原告赵闻锴、赵欣宇、马美珍与被告刘忠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5日作出(2014)宝民一(民)初字第39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赵闻锴、赵欣宇、马美珍于2014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义务人刘忠心支付欠款人民币506,478.25元。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9月15日向被执行人刘忠心发出执行通知,限令其履行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本案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刘忠心目前去向不明,其名下除牌号为豫P3XX**重型半挂牵引车(后拖挂豫P5X**挂车)的肇事车辆外,在本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肇事车辆处置时间较长,短期内无法执结。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目前去向不明,除肇事车辆外在本市无其它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且肇事车辆处置时间较长,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致使本案短期内难以执行。若以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宝民一(民)初字第3957号民事判决书主文第三条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朱奇松审 判 员  李 洁代理审判员  黄文颋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叶 灵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