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城民一初字第36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杨丽娜与甘肃水利机械化工程公司、陈建兴建设工程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丽娜,甘肃水利机械化工程公司,陈建兴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城民一初字第360号原告杨丽娜。委托代理人周军(系原告的丈夫)。被告甘肃水利机械化工程公司。被告陈建兴。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丽娜诉被告甘肃水利机械化工程公司、陈建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被告经本院协调已达成协议,原告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没有规避法律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丽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丁玺玉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王丹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