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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城民一初字第36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杨丽娜与甘肃水利机械化工程公司、陈建兴建设工程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丽娜,甘肃水利机械化工程公司,陈建兴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城民一初字第360号原告杨丽娜。委托代理人周军(系原告的丈夫)。被告甘肃水利机械化工程公司。被告陈建兴。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丽娜诉被告甘肃水利机械化工程公司、陈建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被告经本院协调已达成协议,原告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没有规避法律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丽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丁玺玉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王丹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