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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太浏民初字第0009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沈建明与江苏高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江苏高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太仓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建明,江苏高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江苏高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太仓分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浏民初字第00096号原告沈建明。被告江苏高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翀,董事长。被告江苏高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太仓分公司。负责人陆翀,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沈建明与被告江苏高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江苏高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太仓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沈建明以双方达成和解、纠纷已解决为由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建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6元、减半收取148元,由原告沈建明负担。审判员 王 晓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严莹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