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栖民三初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冯忠喜与邢树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忠喜,邢树强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栖民三初字第4—2号原告冯忠喜,男,1965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栖霞市。被告邢树强,男,1968年05月06日出生,汉族,住栖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冯忠喜与被告邢树强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解除保全的申请,要求解除被告邢树强在银行存款的冻结。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告邢树强在银行存款4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李玉梅人民陪审员 崔焕友人民陪审员 王福兴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姜丽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