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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栖民三初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冯忠喜与邢树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忠喜,邢树强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栖民三初字第4—2号原告冯忠喜,男,1965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栖霞市。被告邢树强,男,1968年05月06日出生,汉族,住栖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冯忠喜与被告邢树强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解除保全的申请,要求解除被告邢树强在银行存款的冻结。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告邢树强在银行存款4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李玉梅人民陪审员  崔焕友人民陪审员  王福兴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姜丽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