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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泗民一初字第0047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王云与张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云,张坤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泗民一初字第00472-1号原告:王云。委托代理人:刘军。被告:张坤。原告王云与被告张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云撤回对张坤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云撤回对张坤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云撤回对张坤的起诉。审判员  陈恒志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陈 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