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民立终字第00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郑万基与石家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万基,石家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民立终字第0018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郑万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石家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新华西路新合街20号。法定代表人王呈肖,董事长。上诉人郑万基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2014)新民二初字第37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原审认为,原告郑万基原系石家庄市建筑工程公司的职工,曾任第一分公司经理。后石家庄市建筑工程公司经改制演变为现有的石家庄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即本案被告。根据原告提交的石地建(1992)32号项目栋号承包管理暂行规定、石地建(1992)42号接收工程任务奖励办法、石建公司1996年1月31日司务会关于新华小区工程奖问题的结算决议、石建公司1996年12月5日《汇总郑万基全部债权债务》等证据及证人张某(公司副总经理)证言,证实原告起诉所主张的工程承包金实为单位内部对职工承揽工程的一种奖励,而非工程承包款。庭审中原告对此事实亦认可。原告原系被告改制前单位的职工,原告因要求给付奖金而与单位产生的纠纷应属于劳动争议,应由劳动仲裁部门先行仲裁。故原告应首先向劳动仲裁部门主张权利。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驳回原告郑万基的起诉。上诉人郑万基称,被上诉人1996年12月5日《汇总郑万基全部债权债务》说明,说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系债权债务关系,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请求依法撤销原审裁定,重新审理。本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原审庭审查明的事实,本案实质是上诉人要求给付奖金而与单位产生的纠纷应属于劳动争议,应由劳动仲裁部门先行仲裁。原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驳回郑万基的起诉并无不妥。综上,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 博审判员 张进生审判员 谭会雄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曹宝成 关注公众号“”